再审申请人禹*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黑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禹*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原审未对禹卓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本案在再审程序中查明了新的事实,禹*提交的破产管理人审查报告显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在2014年6月之后没有进行过资金交易,某乙公司未支付租金。某乙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交资金支付证明、财务凭证、账簿等证据证明支付租金。《租赁协议书》系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为规避执行恶意串通签订。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原审判决损害了禹*的合法权益,禹*通过合法拍卖程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拍卖程序履行完毕,有某继续执行某乙公司已经租赁到期的租赁物,某乙公司无权阻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本文书还有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