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邓*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3月2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6月13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6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及《收款证明》,约定借款期限为2022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13日,月利率为1.28%,双方约定,如后续涉及诉讼,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同时被告以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抵押。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24日,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利息,但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本文书还有2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