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丛某及一审第三人安达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生活费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事实认定错误,违反证据规则。口头约定生活费具有合理性与证据支撑。案涉屠宰场承包期间需应对法院执行,且依赖管理人王*乙协调监管检查、维护日常运营,口头约定每月15,000元生活费符合交易惯例。某甲公司出具的《现金支付王*丙明细表》明确记载“给付王*丙过年现金”,直接印证额外费用支付事实。备注栏“14.5个月应付租金1,389,580元”,经计算月均费用95,833元,与“月承包费80,000元+生活费15,000元”的主张高度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核证据。一、二审法院无视《现金支付王*丙明细表》的...(本文书还有2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