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纪*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平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纪*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张*,平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纪*各项损失共计34948.27元,其中医药费1888.8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9019.8元、误工费18039.6元、摩托车损失2000元、交通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张*系在配送过程中,我公司为张*在平某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损失应由某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原告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相关赔偿应当在交强...(本文书还有2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