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某与被告魏*、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以下简称抚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抚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抚松某某、魏*赔偿位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59,096.39元(医疗费71,571.27元、误工费22,204.80元、护理费11,10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6780元、残疾赔偿金130,302.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110元、鉴定医疗服务检查费1225元);2.要求抚松某某、魏*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10月6日,魏*驾驶吉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铁力市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生产示范区西侧路段时,与位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以上两车损坏,位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铁力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位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位某被送至铁力某某医院急诊治疗,由于伤势过重,位...(本文书还有4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