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根据原告谭**的诉讼请求,结合河北省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参照数据,原告谭**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353.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100元/天=1100元、营养费11天×20元/天=220元、误工费150天×306元/天=45900元、护理费60天×159元/天=954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47544元/年×20年×10%=950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522元/年×5年+30522元/年×1年÷2人)×10%=1678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为183788.81元。
同时查明,被告太平某廊坊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驾驶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谭**驾驶的xxx、冀c**冀cu3**牵引车相撞,造成原告谭**、被告王**及车上乘员受伤,两车及其他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谭**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王**承担主...(本文书还有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