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李*偿还多孔*款184,850元;2.判令宋**、李*共同向王**支付逾期利息,以184,85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宋**、李*承担。庭审过程中,王**明确利息标准按照浮动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王**与宋**、李*于2015年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王**向宋**、李*指定的宁安市镜泊湖四方城(东四配楼)工地供应多孔*。2015年王**供应多孔*350立方,双方约定单价为230元/立方,合计货款80,500元,宋**仅支付50,000元;2016年,王**供应多孔*630立方,双方约定单价为245/立方,合计货款154,350元,宋**共欠王**货款...(本文书还有4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