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9月4日至2025年1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22年1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冬季取暖补贴;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22年至2025年未休年假补偿20848.8元;4.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269元;5.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22年9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延时加班费30195元、休息日加班费23289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8377元;6.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10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42910元;7.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25年10月25日至1...(本文书还有3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