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9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再审申请人骆*因与被申请人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骆*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5)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三、依法再审本案,并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的双倍定金120000元。四、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关键在于错误地将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从而导致错误地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本文书还有3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