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张*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张*向饶*所转款项分两笔,2022年3月23日所转的24,300元饶*告知张*为向诈骗平台支付的投资款,张*也收到1,500元所谓的返利,张*之所以加入报案群也源于饶*以该笔款项购买新矿界挖矿机被骗无法赎回,因该笔转账存在较大争议且张*暂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笔资金为借贷转账,故张*未...(本文书还有3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