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5)湘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2440398.26元,但不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以2440398.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上诉费由某乙建筑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合同约定,到了合同约定付款节点,某乙建筑需要向物业、维修等部门核实维修扣款金额,向成本部申请质保金的支付并提供完整资料,然而某乙建筑并没有跟某甲公司核对申报第三笔质保金的支付,而是直接起诉,所以对于款项支付,某甲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并非恶意逾期,不应该承担逾期支付利息。2.即使某乙建筑向*甲公司线下申请质保金支付后,按照行业惯例,不可能申请当日即支付,也需要经过审核,审批,正常流程是1个月,所以一审法院以质保期到期之日起算逾期利息不合理也不公平。3.在2023湘01**民初20833号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中,关于质保金是否全部到期这一段...(本文书还有5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