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女,197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争议事实已被法院认定为魏*个人刑事犯罪行为,被申请人的损失金额应由刑事退赔程序救济,法院判决申请人对魏*刑事犯罪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80%补充赔偿责任,责任划分明显不公且于法无据。本案系魏*个人犯罪行为,申请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对魏*个人诈骗行为始终在积极配合公安进行调查,直至魏*被定罪处罚。申请人既无明显过错,与被申请人的损失之间亦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魏*私刻印章及保险存折均是魏*个人行为,申请人对魏*保险销售行为之外的个人行为不存在管理失责。魏*制作并提供给王*的“保险存折”与投保单证没有任何相似之处。申请...(本文书还有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