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高*、董*及一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及二审判决,改判张**对案涉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均由高*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案涉债务为董*个人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佳木斯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案涉借款主体,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从借款凭证看,某公司并非案涉借贷关系当事人,董*在“借款人”处签字,其身份明确为个人,张某丙在“企业法人”处签字,仅能表明其职务身份,不能推定公司成为共同借款人。从资金流向与实际用途看,案涉借款由董*个人支配,用于其个人开办的“酒文化饭店”,张**调...(本文书还有2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