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鞠**,女,2001年11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州县。
再审申请人邢*因与被申请人望奎县某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第三人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以鞠某乙已去世,无法到庭为由否定鞠某乙与邢*签订的《住宅楼出租合同》,认定事实错误。二、2020年12月1日,邢*与鞠某乙签订《住宅楼出租合同》,约定用房屋租赁方式抵顶鞠某乙生前欠邢*12万元债务,每年租金8000元,租期自2020年12月1日至2035年12月1日共计15年。邢*自与鞠某乙签订《住宅楼出租合同》后一直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