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对上述判决进行依法改判;二、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诉称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金额为15万元,按照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和其陈述该15万元的组成为转账74,350元,即现金部分为75,650元,现金部分的金额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均认可且一审法院亦认定上诉人还过钱,但既然双方已经对过账,却没有将上诉人还款的金额扣除亦不符合常理。由此可见,双方并没有对账的过程。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催要的过程中...(本文书还有1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