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城县某门市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冯**所有的如下财产:1、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客车一辆,保全价值150000元;2、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3、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大型汽车1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4、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大型汽车2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5、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低速车1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6、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7、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低速车2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以上合计...(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