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抚松县人社局)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准予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某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抚人社监理字〔2025〕第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吉林省某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拖欠姜*在抚松县人参博物馆做门卫工作时的工资,姜*向抚松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申请主张权利。经调查,吉林省某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姜*工资共计163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本文书还有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