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8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八岔乡。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买卖合同的真实主体,王*并非案涉筑路材料的买受人,采购行为系代表案外人黑龙江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与黑龙江省农垦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实...(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