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被告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邹*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0111.59元,其中本金4954.98元,截止于2025年5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等5156.6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9日,邹*在某银行溆浦县支行申请卡号为62……32的信用卡。信用卡约定透支金额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的计算标准:透支金额...(本文书还有1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