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某福清分行)与被告周**、周**、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福清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福清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周**偿还借款本金690,502.4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4月21日计20,082.64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某公司对周**、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福清分行有权对周**、周**名下坐落于福清市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周**、周**、某公司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0日,某福清分行(原名称为中国某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于2024年11月14日变更为现名称)作为贷款人与周*...(本文书还有4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