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1964年5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芦河镇先锋村大赵*屯。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5)黑06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依法裁定指定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规避了三个事实。第一个事实,张**仅欠郭**573万元折合抵顶18套房产,已经被郭**以18套房产外加1套房产作为解除费用全部转让给了李**,在李**执行张**中18+1套房产的过程中,被李*乙、庞某和张某乙执行走了7套房产。刘*甲执行走了1套房产。所以,李**(2023)黑0622民初****号民事案件起诉张**履行过户18+1套房产,但是该案件中仅仅扣减了李*乙、庞某和张某乙执行走的7套房产,没有扣减刘*甲执行走的1套价值39.8万元的房产,导致张**在后期的系列判决当中,为郭**在573万元之外额外多承担了39万元和消除费用的27.8万元合计68万元。为了掩盖1748号文书这个错误,后续的系列文书均规避这个事实。第二个事实,张**虽然起诉郭**(2022)黑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胜诉了39.8万元,但是这笔款项应当在郭**转让给李**的18+1套房产中与李*乙、庞某和张某乙执行走了7套房产一样,应当直接冲减,而不是由张**先向李**垫付该笔39.8万元的价值,...(本文书还有5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