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孙**、孙**因与被上诉人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5)鲁061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孙**、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对案件实体进行重审,判决孙**、孙**、孙**无赔偿责任2.与本案有关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孙**、孙**、孙**未组织村民强行捕捞,也未捕捞过黄**的鱼,无需黄**同意,不存在聚众、公*、抢夺的情形,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不涉嫌犯罪,黄**才到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判决驳回黄**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6月孙**未任村委职务,因此黄**诉称的2017年6月孙**以村委名义要求黄**交还水库不属实经查阅一审法院(2022)鲁0611民初****号案件,当时双方为腾迁水库进行了诉讼根据2014年6月6日黄**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第八条“不得利用库存水搞养殖,否则一切后果自负甲方及村委会概不负责”黄**违反约定擅自养鱼应承担自行清理、损失自负的责任结合黄**的诉称,最早时间在2019年5月财产损失案件至今已经6年余,按照诉状时间也是四年多,因此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且其是明知诉讼时效的,在栖霞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6民初****号案中,双方已经提到鱼的问题,因此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黄**20...(本文书还有5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