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元氏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某甲公司承建了石家庄市某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分公司(以下简称路某公司)高速公路项目场内短倒部分业务,该工程已完成。结算时,路某公司将应该支付给某甲公司的费用支付给了被申请人,并于2023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告知函,告知其须在三日内向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或者退还此笔款项,但被申请人拒不返还。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路某公司向其转款的凭证,印证了申请人某甲公司提交《告知函》中的内容,一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出具与路某公...(本文书还有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