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谢**、柯*、贺*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原告某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曾**,被告谢**,被告谢**、某丙公司、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3212861元及利息(以321286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原告参加了贺*市城市城区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的招标,2009年1月取得了经营权,期间2008年5月,被告谢**(被告某丙公司的原董事长)找到原告称“我在贺*黑白两道很有势力,你在贺*某公司没有我保护你,你将寸步难行,我可以做你的保护伞”被告谢**提出在原告公司给其一些股份就保证原告公司高枕无忧,原告信某,为了得到被告谢**的保护,原告与被告谢**于2008年8月5日签署《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700万元,被告谢**出资300...(本文书还有5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