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韦**、中国某甲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河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被告韦**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沈*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4年8月16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鸿伟,被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河池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中国某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巴马营业部(以下简称“某公司巴马营业部”)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追加其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某公司巴马营业部于2024年11月7日申请追加广西某资源服...(本文书还有1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