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8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8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以7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贷款报价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订做各种门,共计制作费用109,000元,原告将被告所订做的门全部制作完毕,被告陆续给付原告货款101,200元,剩余货款7800元,被告尚未给付,原告索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王**辩称,王**货...(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