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定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储蓄银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25)冀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某公司、冀某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以“2020年12月定州市解疑办小组会议审议某庄园项目容积率调整为3.05,某公司按该会议要求申请规划变更”认定规划变更属某公司不能控制的因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规划变更申请系某公司自主申请,并非政府要求,不属于某公司不能控制的因素。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政府要求调整规划的唯一依据是某公司单方在规划变更申请书,事实认定错误。二...(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