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以下简称某蒙城支行)与被告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蒙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蒙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57.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47.2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9月11日,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合计180205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406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郭*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4020*****0111807,合同约...(本文书还有1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