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阮**向本院提交证据清单一份(其未签名,双面打印共3页6面,记载了共计十一组**号份证据),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申诉申请再审材料收取清单》第11栏“支持申诉、申请再审事项的有关证据(另附证据材料名称清单)”中填写“详见证据清单(只提交了证据清单,具体证据向审查法官另行提交)”。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阮**除以上证据清单外并未向本院提交该清单所列证据,且经比对证据清单的内容,上述证据清单载明的共计十一组**号份证据系阮**向本案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
本院认为:一、关于申请人阮**提及另案一审法院及法官审理程序违法的事宜。经审查,其所称的另案系本案一审法院在本案法律事实中已经认定的阮**与程**、朱*、某乙公司及刘*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