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新能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兴业县某厂(以下简称某厂)、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厂、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厂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张*在继承梁*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广西某有限公司是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4月8日,广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厂签订《兴业县某厂安装500kva变压器配变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西某有限公司承包负责某厂安装500kva变压器配变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23500...(本文书还有3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