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辩称,1.关于鉴定的问题。在起诉前,雷**经口头通知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进行鉴定,但双方均未回复,故雷**单方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雷**伤情的客观情况,结合伤情鉴定规范,认定九级伤残,鉴定过程及结果客观真实,应当作为本案计算各项费用的依据。雷**在一审中未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采信在案的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2.雷**虽在受伤时年满69岁,但其没有退休待遇,日常以卖菜为生,属于达到退休年龄没有退休待遇,日常以其自身劳动获得收入的情况,应当计算误工费。一审判决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维持。综上,请求驳回某财保东莞支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李**、李**、某财保郴州市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李**、李**向雷**支付损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81,438.5元;2.判令某财保东莞支公司、某财保郴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3.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李**、某财保东莞支公司、某财保郴州市分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5年1月17日16时30分,李**(男,29岁,准驾车型c1)驾驶搭乘雷**及案外人罗*、雷**、刘*四人的x...(本文书还有5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