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6年02月0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40744.2元,其中本金39926.96元,截止于2024年4月30日的利息817.24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周**于2021年11月24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合同编号...(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