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劳*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袁*,被告湖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劳*关系(用工关系)于2025年1月6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共计249,944.4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4.33元/月×7个月=56,030.3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004.33元/月×6个月=48,025.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4.33元/月×6个月=48,025.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004.33元/月×10个月=80,043.3元、鉴定费31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0天=1,000元、护理费150元/天×10天=1,500元、医疗费1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作期间工资14,71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承建的株洲市天元区建发央著三期项目的员工。2024年1月23日8时左右,原告从被告承建的株洲市天元区建发央著三期项目宿舍到工地上班过程中,进入工地大门后因道路结冰滑倒,致使左肩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入株洲市某医院检查,后转入株洲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2024年7月15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2024)湘工伤认字2499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伤属于工伤。2024年11月1日,株洲市劳*能力鉴...(本文书还有6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