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刘**,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26189.2元工程款;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94141.51元(以226189.2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15年4月23日暂计算至2025年8月31日,具体数额待实际给付之日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8日,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签订《某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13年10月,内蒙古某公司。2023年12月6日,内蒙古某公司注销,被告某有限公司为内蒙古分公司的总公司。合同约定原告分包某施工总承包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合同...(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