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90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山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平山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因与被申请人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7000元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1、2017年之前开发商开发***小区中涉及的人防工程设施要求按平时标准建设即可,但2017年国家出台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后,要求对于人防工程必须按战时标准建设,否则工程无法验收也直接影响到给业主交房和办理房产证。当时全县的人防工程全部被要求重新建设,在此背景下申请人造成申请人一边交房一边建设人防工程的现状,在该过程中申请人并没有欺瞒业主的行为。2、被申请人地下室面积21平方米**房款30000元,折算一平方约为1429元,公摊面积约为50%,实际使用面积约为10平方米,按一审判决赔偿被申请人7000元,则意味着有4.9平方米(7000元:1429...(本文书还有4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