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空调维修部与被告宁波某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并于2026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空调维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某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空调维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款28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接的“慈***小区”装修项目,提供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为28000元(不含税)。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2000...(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