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以下简称某武鸣支行)与被告潘*、广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某武鸣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潘*、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武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一、判令被告潘**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提前归还借款本金324512.96元;二、判令被告潘**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法:截至2025年9月21日的利息6203.35元、罚息72.80元、复息84.7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324512.96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a:〔按〕字〔邕〕行〔武鸣〕支行〔xx〕年〔xx〕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三、判令被告潘*赔偿原告中国某有限...(本文书还有3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