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70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4)冀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刘*南屋墙上开窗户的行为并未侵犯李*的隐私权,反而是李*的行为侵犯了刘*的采光、通**。双方系南北相邻的邻居关系,刘*位于李*北面。多年前,刘*在建房时即在南屋南墙开设了一扇窗户,该窗户长期存在并用于采光和通风。然而,2023年李*在其院内紧邻刘*窗户处垒砌围墙,导致刘*的窗户完全被遮挡,无法实...(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