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王**与被告刘*、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磊,被告刘*,被告郑州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0973.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7月21日13时58分许,被告刘*驾驶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所有的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240国道舞阳县太尉镇善德王*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张某驾驶汤某乘坐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汤某当场...(本文书还有2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