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2025)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书,对该案提起再审。再审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1、再审申请人一开始是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李*,李*中途退出,2018年4月25日,剩余的工程包含涉案的东沟大桥的施工部分,再审申请人承包给了王*乙。双方的合同订立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公司就涉案工程没有再进行过分包。所以被申请人一方一审主张的李*走后剩余的工程是承包给了被申请人一方不属实;其是干的涉案工程的部分工程的陈述也不属实,被申请人一方也不能提供其参与施工的任何证据。2、关于2018年6月1日署名曹*的证明中第二项、第三项工程款给付过程,被申请人一方系虚假陈述。在原一审、二...(本文书还有2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