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73797.6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759元以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每逾期一日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为准计算,自逾期开始之日即202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5年12月1日暂定为3972.56元);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证编号:410xxxxxxxxxx车牌号为豫jxxx**)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律师费2500元,其他费用待发生后...(本文书还有2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