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董**、董**、董**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齐**颁发上集用(2013)第26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齐**,原告证人董金星、董保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6日为第三人齐**颁发的上集用(2013)第26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齐**;坐落:芦岗办事处董寨村委十组;地号:271;图号**;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用地面积:243平方米;四至:东*:沟;南至:沟;西至:过道;北至:董**。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文书还有2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