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李**与被告临沂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原告某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二连浩特市中蒙医院水磨石地面工程修补费130000元;2.由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某公司、李**迟延完工违约金20000元;3.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是合作关系,原告某某某公司和被告某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某某某公司将二连浩特市中蒙医院水磨石地面工程发包给被告某某公司施工,约定工期为2025年3月28日之前完工(工期一个月)。质量要求:施工流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成品达到原告某某某公司质量标准要求。被告某某公司保证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果迟延完工每迟...(本文书还有4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