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霸州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0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霸州市某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诉侵权涉及未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原审判决未采纳上诉人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属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审理查明,霸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本文书还有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