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禄丰白塔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其因与被申请人禄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由禄丰某公司支付再审申请人工资及奖金共计169947元;判令禄丰某公司支付再审申请人违约金928088元;判令禄丰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劳务报酬计算错误。1.关于“税前利润”计算范围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明确约定再审申请人的工资按公司税前利润20%计提,奖金按10%计提。原判仅以审计报告中的“营业利润”464653.95元作为计算基数,未将营业外收入12756.33元及待发放工资奖金241715.11元计入税前利润。该认定违背了合同约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利润构成的基本规定。2.计算期间...(本文书还有3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