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立即向蔡**归还借款本金借款本金48200元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5年5月5日为9127.47元(利息以48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2023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计算利息);2.判令张**承担蔡**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633元...(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