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持王**各项损失共计91662.56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王**尚未进行后续治疗,一审判决支持王**后续治疗费错误;2、一审法院在王**未提供加强营养医嘱的情况下,判决支持王**住院期间及出院后60日营养费错误;3、王**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载明王**伤后90日内建议1人护理,一审法院错误解读伤残鉴定内容,认定王**的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和出院后90日错误;4、一审法院在王**未提交医疗机构证明的情况下,径直认定王**的误工时间为210天错误;5、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本文书还有3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