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1)、原审第三人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5)新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5)新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某房产公司1向杨*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违约金66,134.54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虽认定某房产公司1逾期******构成违约并调整违约金标准,但存在违约期间认定错误、违约金未覆盖实际损失的问题,应予纠正。依合同约定,某房产公司1应于2017年12月17日前完成******资料备案,杨*实际2025年4月28日取得产权证。一审仅将违约期间算至2024年11月30日,遗漏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4月27日时段;某房产公司1长期违约导致杨*产生资金占用损失、资产增值损失及维权成本,一审判决违约金未覆盖基础资金成本;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