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陈**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472.4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6,120元、交通费500元、物损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47,665.80元(52,962元/年计算9年系数0.1)、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8,000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