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石*、曾*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隆尧县某店(以下简称某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5知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乙公司、石*、曾*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5知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某丙公司对某甲公司、石*、曾*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丙公司、某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案涉“侵权行为地”系某丁公司恶意伪造,并非真实存在的管辖连接点。原审法院以案涉被诉侵权产品系某丁公司在某店的经营场所购买,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为由,认定其具有管辖权...(本文书还有1678字未显示)